死亡前兩年贈與子女現金需申報遺產稅

南區國稅局指出,被繼承人若在死亡前兩年內向子女贈與財產,該贈與金額須併入遺產總額進行申報。雖然此類贈與在當年度未超過免稅額而免徵贈與稅,但在遺產稅申報時仍要依法報入遺產的總額。
根據「遺贈稅法」第15條規定,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,不論是否免納贈與稅,都必須計入遺產中。以甲君為例,他在2023年3月2日以匯款方式贈與兒子220萬元,因其總贈與金額未超過244萬元的免稅額,因此不需申報贈與稅。然而,若甲君於2024年去世,則該220萬元將被併入遺產稅的申報。
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,必須留意死亡前兩年內的所有贈與,尤其是對配偶及直系血親的贈與,避免漏報而面臨補稅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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